2015年4月12日 星期日
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
法規導讀: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2015-11-07 全部條文生效)
筆記參考自阿原記事本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衛福部的法規資料庫,經常沒有附表)
103-11-11 | 法規命令 |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30190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46 條;除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後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也就是 2015-11-07 生效,到時候其他三個法規將會廢止)
法規條文的重點,使用背景色強調,阿原加註的說明使用非黑色的文字
2015年3月15日 星期日
2015年3月8日 星期日
2015年3月1日 星期日
食品中毒之定義
食品中毒定義【發布日期:2011-01-13】
:食品組一、食品中毒 (Foodborne outbreak):
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則稱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如因肉毒桿菌毒素而引起中毒症狀且自人體檢體檢驗出肉毒桿菌毒素,由可疑的食品檢體檢測到相同類型的致病菌或毒素,或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為攝食食品所造成,即使只有一人,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如因攝食食品造成急性中毒(如化學物質或天然毒素中毒),即使只有一人,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二、病因物質 (Etiologic agent):
係指引起疾病發生之原因。例如發生食品中毒時,經調查檢驗後確認引起疾病之病原菌為腸炎弧菌,則該腸炎弧菌即為病因物質。
三、原因(媒介)食品 (Vehicle):
係指引起疾病之原因食品或稱媒介食品。如發生食品中毒時,經檢驗或流行病學調查後,確認係因患者攝食某類食品所引起者,則該類食品稱為原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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